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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规明确资金支持“811”生态工程、污染防治、环保科技等领域,按工作任务、财力、绩效因素分配,要求市县60日内落实项目,禁止用于人员经费等,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有效期三年。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图1)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图2)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图3)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5〕47号).pdf


编辑:赵凡

news@e20.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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